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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税收法规汇编-2510期

加入时间:2025/10/26 录入:admin

 

  

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综合税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 第2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财关税〔2025〕19号

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详见附件)。

六、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七、交易所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会员单位名单、客户名单以及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会员单位和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九、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就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

会员单位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

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黄金”编码进行了哪些调整?

为了适应黄金有关税收政策调整要求,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108031101“黄金”下增设“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交易所)”“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和客户)”“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黄金交易结算(交易所购入)”“黄金交易结算(交易所销售)”6个编码。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

六、会员单位和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应如何做好日常核算?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需要留存哪些材料?怎样建立台账?

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八、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1月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专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另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一张,普票注明金额11.3万元。在2025年12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时,A公司应当如何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A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专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1份,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另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6%=11.3万元×6%=6780元,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8b栏“其他”,份数1份、金额11.3万元、税额6780元。

九、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1月从上海期货交易所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一张,普票注明金额50万元。在2025年12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时,B公司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B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6%=50万元×6%=3万元,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8b栏“其他”,份数1份、金额50万元、税额3万元。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

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四、关于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关于受理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尾盘销售方式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

七、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成本费用的计算方式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可售建筑面积,其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八、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执行口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重要税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管理工作中相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征管做法和执行口径。这些征管执行上的差异,不利于纳税人理解和税收遵从,且易引发一些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为此,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土地增值税征管实践,针对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较为集中的征管问题,研究了统一的执行口径,形成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申报起止时间。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二)第二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保持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第三条明确了清算收入、销售面积归集的截止时间。为与预征起止时间规定相配套,实现清算管理与预征管理、尾盘管理的衔接,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四)第四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五)第五条明确了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扣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第六条明确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间。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尾盘销售方式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

(七)第七条明确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可售建筑面积,其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八)第八条明确了销售尾盘土地增值税时,符合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申报免税。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


环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综合税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 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1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并按此执行。

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12)、鞋帽(序号13)、咖啡(序号23)、陶瓷制品(序号30)、茶(序号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上述经营主体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监管和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四、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离岛且离境旅客在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仅能在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政策实施当年,离岛记录应发生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含当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岛内居民指年满18周岁,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六、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5日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财关税〔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安排本地区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由口岸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审批。

2.在同一口岸既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又有口岸进境免税店,可分别进行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出入境客流量较小、经营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经营主体确定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1.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期间,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做好国产品直接进店销售、网上订购免税商品等措施的宣介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做好免税商品通关、监管等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做好退税等工作。

(二)免税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免税店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本地区免税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持续发挥免税店政策促消费作用,并做好风险防控。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关键字: 月度税收法规汇编-25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