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目 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4月14日
国新出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网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
现将《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2025年4月18日
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
网络出版是文化与科技高度融合的新兴出版业态。为激发网络出版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协同创新,坚持自主可控、开放合作,引导网络出版行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经过3到5年的努力,推动一批网络出版企业建设若干高质量科技创新实验室、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搭建一批融通创新合作平台,培养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聚集区,实现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创新生态健康完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创新成果大量涌现的生动局面。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出版相关技术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汇聚创新人才,营造创新文化,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维权、交易、结算等领域研发应用。支持网络游戏与图形处理器等基础产品的联合研发适配。鼓励头部企业聚焦底层核心技术突破,中小企业加强细分领域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鼓励具备实力的网络出版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参与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中心,对拥有核心技术并形成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二)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网络出版行业头部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联合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产业上下游贯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合作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聚焦行业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现融通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推动引导网络出版企业之间、网络出版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不断取得有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鼓励研究网络出版资源开放的关键共性技术、工具方法、制度模式,着力打造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的高质量、多领域中文语料库,推动通过网络出版企业向语料需求单位协商授权、在语料库设立作品退出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与著作权人协商等方式将更多网络出版资源纳入中文语料库,促进人工智能在网络出版领域广泛应用。
(三)加强企业技术供需对接。建立覆盖广泛的技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大中小企业加强技术供需对接,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底层关键技术、研发设备场地等各类创新要素,共享创新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依托核心技术、差异优势当好大企业的紧密伙伴,形成共生共赢集群发展态势。鼓励具备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拓展应用市场、开展应用示范,促进网络出版技术迭代升级、加快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动建立国内企业和海外企业技术领域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前沿技术引进吸收和再创新,鼓励科技期刊探索网络出版运行新机制,提升我国网络出版科技国际影响力。支持我国网络出版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出版领域自主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优化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一)完善财政引导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聚焦网络出版底层关键技术,示范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更好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网络出版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研究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积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规模化应用示范,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中文语料库入库相关技术手段研究建设。指导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现有资金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鼓励网络出版企业按规定申报各地区各部门科技创新政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税费优惠等政策红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大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效应,激发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三)遴选培育优质创新企业。支持网络出版相关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等方式,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络出版企业的指导,形成一批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国际领先优势的领军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领军企业创新引领力、市场主导力、产业带动力。
四、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一)强化科技创新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助力科技创新。积极为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对接服务,更好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实施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技术先进、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早期科技项目。鼓励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用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具。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类贷款产品,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支持网络出版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民营网络出版企业发行债券、股债混合类产品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各方资本投入。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新。
五、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一)加快人才多渠道培养。结合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专项等,推进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加强网络出版领域人才培养,根据本地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将网络出版技术人才纳入各类“高精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范围和相应职称序列,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围绕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设置一批急需紧缺专业,支持已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出版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强化产学研用融合,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鼓励企业通过各类创新活动、培养计划等发现人才,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投身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鼓励网络出版企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二)加强人才引进使用。研究制定网络出版人才引进保障政策,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网络出版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专家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有利于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优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程序,落实好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签证、子女入学、永久居留等政策制度,推动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六、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多部门力量,推动本地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出版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加强涉人工智能、游戏引擎、虚拟现实、芯片等网络出版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阐明网络出版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和行业正向价值,营造有利于网络出版科技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4个和应用案例1个,实施问答内容涉及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案例内容涉及收入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gdzczzsswd/
问:甲公司持有某大厦写字楼(含玻璃幕墙),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将大厦和玻璃幕墙总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计提折旧30年。大厦建造时间早,原有的玻璃幕墙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脱落风险。考虑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对大厦进行玻璃幕墙改造,改造支出预计1亿元,预计2×25年完工。甲公司认为改造后的大厦消除了玻璃脱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长了大厦的使用寿命,拟将大厦的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玻璃幕墙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大厦资产原值。甲公司是否应当变更大厦的折旧年限?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改变,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玻璃幕墙更新改造支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若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玻璃幕墙的账面价值。同时,甲公司应对大厦主体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大厦主体确因玻璃幕墙更新改造延长了使用寿命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公司应根据大厦新的预期使用寿命调整剩余折旧年限,而不能仅依据发生玻璃幕墙改造直接认定折旧年限发生变更。
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wxzczzsswd/
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中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将有关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kjzckjgjbgzzsswd/
问:甲公司2×24年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补缴2×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甲公司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分析后认定该事项构成前期差错。该差错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对于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还是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从而将补缴税款计入2×24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并参考应用指南,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判断前期差错是否重要时,应综合考虑该项差错对差错发现当期及其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该差错虽然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是对于甲公司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因此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作为前期比较数据的2×23年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cwbblbzzsswd/
问:企业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如何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示?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参考应用指南,企业的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企业应将预计在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其余计入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列示;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金额,则全部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srzzyy/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
【例】当前企业提供充(供)电业务比较普遍,不同业 务模式存在不同的特点:
情形一:甲供电公司为港区企业及港口运营提供电力供 应服务并收取电费。甲公司从国家电网购入110千伏高压电, 通过自建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抗谐波、抗冲击负荷装置 等,转化为适配港区用电单位及港口运营用电需求的电压 (如110千伏高压电或35千伏、10千伏、0.4千伏等低压电), 并确保电力供应质量稳定。甲公司供电过程中不发电、不储 电,有权运用自有设备设施、智能电网技术,对供电范围内 不同用电单位进行电力动态调整分配(尤其在电力短缺情况 下)。甲公司与国家电网电费结算单价区分受电点电压水平、 时段(峰平谷)等因素,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价执行;同时 按照当地市场化交易电价标准向用电单位计收电费。
情形二:乙公司自建快充式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等提供 充电服务。快充式充电桩的充电原理是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 电,再对车内电池充电,电流较大、充电速度快。快充式充 电桩需要通过电网、充电桩、汽车三者的实时数据交互进行 动态调整,以实现在电池安全边界内充电功率的最大化。相 对于慢充桩,快充桩的技术要求相对较高,设备投入相对较 大,设备折旧费用在充电业务总成本中占比为30%左右。充 1 电所需电力能源全部由电力公司提供,电力公司与乙公司双 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乙公司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 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服务费可 由乙公司自主调节。在将电网的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供电池 充电的过程中,存在5%至10%的转换损耗,该部分电力损 耗由乙公司承担。
问题:上述两种情形下,企业应当按照从客户取得的充 (供)电价款总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取得的价款扣除企业 自身购电成本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并 参考应用指南,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履约义务, 再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来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时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能 够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 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 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 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例中,主要分析企业对于向 客户供应的电是否具有控制权。
对于情形一,甲公司提供的变压服务、电力调配及电力 传输或港区内的电力供应服务等,从最终用户的角度来看, 其获得的仍然是商品“电”,而甲公司不发电、不储电,由 2 于商品“电”瞬时转移的特殊性,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甲 公司再分配过程只是一种“分流”,并未实质取得商品“电” 的控制权;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电”是一种通过重大服 务将电力与其他服务整合的组合产出;与国家电网和用电单 位的电费价格虽分别确定,但基于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化交易 电价,甲公司对商品“电”自主定价空间有限;甲公司承担 的供电质量责任、电力损耗风险与其履行电力供应服务相 关。综上,甲公司在向客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过程中并未取 得电力控制权,因此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情形二,无论是直流快充电桩还是交流慢充电桩, 只是不同的充电技术,虽然会提供一定的整合服务,但是整 合程度并不显著。乙公司自建快充式充电桩业务中,如情形 一所述,由于商品“电”瞬时转移的特殊性等特点,乙公司 在将电力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并未取得控制权,另外根据有 关政策要求,乙公司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两项费用,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服务费可由乙公 司自主定价,乙公司本质上只是利用供电公司提供的电力能 源为客户提供充电服务。综上,乙公司在向客户提供电动汽 车充电服务的过程中并未取得电力控制权,因此应按照净额 法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 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3 第372-379 页、第425-432页等相关内容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4月17日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时间: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