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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财政厅通告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4.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5.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6.济仁慈善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澜之教育基金会
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三、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6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组织名称 |
有效年度 |
|
1 |
53310000501780666K |
上海夏征农民族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3-2025 |
|
2 |
53310000MJ4951080K |
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
2023-2025 |
|
3 |
533100005017812550 |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
2023-2025 |
|
4 |
53310000MJ4953625D |
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
2023-2025 |
|
5 |
53310000501781992J |
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3-2025 |
|
6 |
5331000034154206XL |
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
2023-2025 |
|
7 |
53310000501783103D |
上海市金山区金育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3-2025 |
|
8 |
5131011550116824X0 |
上海市浦东新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
2023-2025 |
|
9 |
52310000MJ4930319M |
上海无畏创意经济区域合作促进中心 |
2023-2025 |
|
10 |
53310000MJ49513551 |
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 |
2023-2025 |
|
11 |
53310000MJ4950897G |
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
2023-2025 |
|
12 |
53310000341491039G |
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公益基金会 |
2023-2025 |
|
13 |
53310000MJ4955372N |
上海益研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
2023-2025 |
|
14 |
533100005017780990 |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3-2025 |
|
15 |
53310000MJ4953748E |
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
2023-2025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7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组织名称 |
有效年度 |
|
1 |
533100005017731160 |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
2024-2026 |
|
2 |
53310000MJ4951419Y |
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 |
2024-2026 |
|
3 |
53310000MJ4951128U |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社区基金会 |
2024-2026 |
|
4 |
53310000MJ49502567 |
上海相宜公益基金会 |
2024-2026 |
|
5 |
53310000501780180N |
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 |
2024-2026 |
|
6 |
53310000MJ4950993R |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 |
2024-2026 |
|
7 |
53310000501779139N |
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 |
2024-2026 |
|
8 |
53310000MJ4955612H |
上海米哈游公益基金会 |
2024-2026 |
|
9 |
533100003414811567 |
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
2024-2026 |
|
10 |
523100007687808927 |
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 |
2024-2026 |
|
11 |
53310000MJ4950803T |
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 |
2024-2026 |
|
12 |
53310000MJ4951136N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 |
2024-2026 |
|
13 |
53310000MJ49555243 |
上海清美公益基金会 |
2024-2026 |
|
14 |
52310000MJ4930546T |
上海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院 |
2024-2026 |
|
15 |
53310000MJ49555911 |
上海市文来初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4-2026 |
|
16 |
53310000MJ4954783A |
上海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4-2026 |
|
17 |
53310000MJ4951099G |
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
2024-2026 |
|
18 |
52310105341533817Q |
上海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
2024-2026 |
|
19 |
53310000MJ4951806B |
上海世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
2024-2026 |
|
20 |
53310000MJ4954695U |
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 |
2024-2026 |
|
21 |
53310000501782223X |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4-2026 |
|
22 |
53310000MJ49508543 |
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
2025-2027 |
|
23 |
53310000MJ49512245 |
上海市徐汇徐家汇社区基金会 |
2025-2027 |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财政厅通告2025年第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通告所附《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二、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三、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纳税人当年取用水超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五、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
2025年1月7日
附件:
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
类别 |
取用水类型 |
税额标准 |
||
|
省辖市 |
县市 |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3 |
||
|
特种取用水 |
2 |
|||
|
其他行业 |
0.4 |
|||
|
农业生产(超过规定限额) |
0.1 |
|||
|
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 |
0.1 |
|||
|
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4 |
||
|
特种取用水 |
6 |
4 |
||
|
其他行业 |
2.3 |
1.1 |
||
|
农业生产(超过规定限额) |
0.11 |
|||
|
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 |
0.11 |
|||
|
其他用水 |
水力发电 (元/千瓦时) |
0.005 |
||
|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元/千瓦时) |
0.0007 |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4 |
0.3 |
|
|
直接外排 |
2.3 |
1.1 |
||
|
水源热泵 |
0.15 |
0.1 |
||
备注:
1.表中的“其他行业 ”,包括个人。
2.除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其他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按照地表水的其他行业和地下水的其他行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