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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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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资源税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蒙古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 水资源税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沪财发〔2024〕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日期:2024-12-18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规定及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结合国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水资源税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征收,具体税额标准详见《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对本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四、本市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缴纳。

六、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试点实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八、各区税务、水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的征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九、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蒙古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

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生效适用程序情况,现将部分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协定》)于201812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正式签署。中阿双方已完成《中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阿协定》于20241126日生效,适用于20251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51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加协定》)于20189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加双方已完成《中加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加协定》于20241013日生效,适用于20251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3914日在维也纳正式签署。中奥双方已完成《中奥协定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41119日生效, 适用于20251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双边税收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

  截至202411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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