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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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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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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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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完善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

二、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见附件2)。

三、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办法》施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


附件1: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市内免税店应当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免税商品提货点。免税商品提货点不得设立在口岸进境隔离区内。旅客应当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市内免税店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并已购买出境机票或国际邮轮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由旅客本人凭购物凭证、出入境有效证件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免税商品。

在即将离境口岸所属城市的市内免税店购物。

第四条 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旅客将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再次携带进境的,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第六条 旅客已经购买的免税商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第七条 国家对市内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市内免税店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八条 国家统筹安排市内免税店的布局。市内免税店的布局应当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所在地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情况和行政运行成本,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等要求。

第九条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

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核定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实施。

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第十条 地方政府应当协调口岸业主为市内免税店在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免税商品提货点提供便利。岸业主向经营主体收取的免税商品提货点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岸出境免税店的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 设立市内免税店的城市、数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海关提供验核旅客订票和实际离境信息等相关数据及联网核查的条件、对口岸出境隔离区提货点的安排、特色产品销售方案等。

第十二条 市内免税店经营主体,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参照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用竞争方式确定。

市内免税店应当自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确定之日以地方政府与经营主体签署经营协议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免税品经

营资质的企业,可平等竞争市内免税店经营权。企业的竞争方案应当包括市内免税店的经营场所选址和经营面积。选址应当符合布局集中、公平竞争、满足消费需求等要求。市内免税店应当具有准确、唯一的经营地址。

市内免税店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经营市内免税店。经营主体必须由经竞争确定并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经营协议后,应当按程序向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场所选址和经营面积情况;

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市内免税店除外;

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

地方政府与经营主体关于设立市内免税店的协议。

上述所列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第十五 条经营市内免税店应当符合财政、税收管理要求,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市内免税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自经营主体确定之日起30天内,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自海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市内免税店应完成建设,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市内免税店的经营场所选址及经营面积。需要变更经营场所选址及经营面积的,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的经营协议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也不少于5年。经营协议将在1年内到期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经营协议到期后,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免税商品再次销售等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对市内免税店经营主体资质、网络平台、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对于协助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每年3月底前,地方政府应当按程序将监督检查情况,通告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导致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对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50%的;

二)自海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市内免税店未能完成建设并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市内免税店暂停经营1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市内免税店违反海关有关监管规定,在1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或者依法依规处理累计超过3次的;

)现经营主体申请放弃经营市内免税店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准,关闭市内免税店,2年内不再受理该店所在城市重新设店申请:

地方政府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经营主体,且无正当理由的;

地方政府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重新确定经营主体,且无正当理由的;

地方政府未能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同一市内免税店3个公历年度内再次发生第二十条第项规定情形的;

地方政府申请放弃设店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市内免税店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内免税店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免税店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按规定提供市内免税店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依职责收集维护市内免税店信息,并依法对相关数据保密。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定期交换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10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

序号

免税店名称

所属企业

经营地址

1

上海市内免税店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2-2号尚悦西广场S2商墅

2

北京市内免税店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6号蓝色港湾17号楼L-SA-296号

3

厦门市内免税店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69号中华城A2地块C区一楼1020商铺

4

青岛市内免税店

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青岛卓悦里商场2号楼一层

5

大连市内免税店

大连市沙口区太原街175-5号2-1-1至2-1-7、2-1-7A

6

三亚市内免税店

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118号

7

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港中旅)

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17号

8

上海外汇商品免税店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1层、2层

9

北京外汇商品免税店

北京市西城区廊房头条21号院19号楼北京坊三阳号

10

杭州外汇商品免税店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66号星光城1层、2层

11

青岛外汇商品免税店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层

12

昆明外汇商品免税店

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际会展中心1号商业楼

13

南京外汇商品免税店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29 号金奥国际购物中心1层、2层

14

重庆外汇商品免税店

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33号长嘉汇购物公园

15

大连外汇商品免税店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号大连恒隆广场1层165-171及2层265-271号铺位

16

郑州外汇商品免税店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西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央广场南地块2号楼绿地天空之城

17

南昌外汇商品免税店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A座23层2304号

18

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中出服)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8号哈尔滨万达广场D1栋1层娱乐楼C-1-F-D

19

合肥外汇商品免税店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叉口东南角绿地花都国际广场酒吧街二号商业置业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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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通知》特别强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要求各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探索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措施,同时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

三、如何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一是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四、在促进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知》要求各省,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并严格执行。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均自2025年起执行,符合激励条件的,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均不低于1000元,大大高于个人缴费的4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零报销奖励额度,虽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但不影响连续参保激励。对于连续参保激励,即使居民参保人断保,虽然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但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一直保留。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五、如何通过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群众参保获得感?

村卫生室作为最基层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第一站,也是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就医购药可及性有着重要意义。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就医购药。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参保动员上门巡视、预防保健、慢病管理、中医药诊疗服务等。截至2024年4月,全国正常营业的村卫生室有58万家,其中10万家纳入医保单独定点范围,还有32万家村卫生室采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报销,全国超72%的村卫生室已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共济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属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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