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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27期

加入时间:2024/9/12 录入:admin

 

  

|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 地方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第二十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和新增“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的通知 沪税函〔2024〕66号

 

 

|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 地方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第二十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和新增“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的通知
沪税函〔202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度,持续拓展离境退税实施效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二十批)和新增“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二十批)

2.新增“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二十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艾高(上海)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1902

2

艾高(上海)服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地下一夹层(LG1175

3

巴黎世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四分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卓耀路581-365号一层143145单元

4

戴比尔斯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徐汇第三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102部位113铺位

5

梵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216A铺位

6

梵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世纪大道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D座地下一层LG1-12

7

古帆餐具(上海)有限公司徐汇第二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四楼405&406

8

杰尼亚(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L1L120号单元

9

杰尼亚(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1-91S-L1-32号商铺

10

里莫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静安第三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L153

11

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L158

12

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申达一路1号虹桥机场2号航站楼D50-15

13

诺悠翩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DL1-25-2室及L2-25-2

14

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十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01号一层117118

15

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226号铺位

16

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虹桥机场分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申达一路1号虹桥机场二号航站楼D47-6D47-7店铺

17

上海崇盟商贸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L381

18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淮海中路眼镜店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011号一层

19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南京路店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719号一层-A、二层-A

20

瑭姆步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5712223

21

瑭姆步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429号铺位

22

瑭姆步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D座(商场裙房)二层L2-5室、三层L3-5-2

23

萧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01号一层(L1140

24

英皇钟表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D座(商场裙房)一层(1层)L1-30

25

革拉弗钻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一店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一层L1-36店铺

 

 

附件2

新增“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名单

序号

商场名称

商场地址

1

兴业太古汇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

2

比斯特上海购物村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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