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资源税 PAGEREF_Toc26045\h1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
  • 传真: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转分机845
  • 邮箱: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首页 >> 新闻资讯 >> 最新政策

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21期

加入时间:2024/7/31 录入:admin

 

目录

| 资源税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

|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

| 重点关注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四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2号)

 

| 资源税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煤”税目的原矿税率由6%修改为9%、选矿税率由5%修改为8%。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自治区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石灰岩、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但台湾地区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税费服务,聚焦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着力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重点,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围绕“惠达小微 助稳向好”主题,强化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的协同联动,推进各项税费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持续助力其增强信心底气、走稳发展步伐。

二、行动安排

在延续并深化以往三年“春雨润苗”行动10大类系列活动36项服务措施基础上,2024年重点推出12项服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工协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面向新办主体,做好开业辅导。落实好精准推送“4+N”工作机制和细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有关要求,在常态化开展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基础上,重点开展好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辅导的“开业第一课”。紧紧把握新办户内在需求,按照课税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类型、申报周期、税费种认定情况等信息进行分类,将新办户适用政策及解读、操作指引、风险提醒等内容打包推送,推动税费优惠政策、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提示提醒等信息快速直达。统筹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渠道打造“新手训练营”,聚焦新办户关注度高的热点税费问题,组织专题培训和可视答疑,帮助新办户做好税费业务办理、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化自助布局,提升办理体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进一步打造方便快捷的办税缴费生态圈,满足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业务“就近办、便捷办”需求。同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办税缴费高频事项,进一步畅通办理环节,提供更多创新形式的智慧办税体验和多元化服务。

(三)深化征纳互动,推进通办快办。持续深化“非接触式”办税,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办理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征纳互动服务运营体系,运用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精准的办问协同服务,提高全程网办效率。深化拓展征纳互动服务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托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区业务联办通办服务。按照推进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优化办税服务厅区域布局,辅导进厅小微经营主体快速办理税费事项,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税成本。

(四)发掘优质主体,完善梯度培育。紧密把握“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个体工商户不同成长阶段需求,探索差异化帮扶举措,精准聚焦“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优势,探索个性化培育举措。深入发掘优质小微经营主体,定制升级梯度培育方案,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选树优秀典型,实施激励举措,激活发展动力。

(五)聚焦重点行业,落实全程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小微经营主体的全场景、全周期政策辅导力度,促进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跨境小微经营主体,梳理纳税申报、类型变更、经营模式变更、贸易方式变更等关键节点,根据企业所处不同成长阶段的服务需要,从政策落实、系统操作、风险防范、难题纾解等角度细化制定针对性服务举措,持续跟踪推进服务落地,构建全程“护航”服务模式,更好助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六)关注重点群体,暖心精准帮扶。联合社区、园区、院校等建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助残爱心服务团队、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站,深入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细心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困难帮扶工作,有效助力重点群体稳就业、享红利、感温暖。

(七)增强税企沟通,推动深层交流。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聚焦税费热点话题,各省级部门统筹开展线上、线下税费专题讲座,进一步丰富小微经营主体培训辅导渠道。用好工商联“政企面对面”、德胜门大讲堂等平台,增设税务专题活动,听取企业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围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提升,共同谋划税收工作优化方向,持续推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八)加强诉求分析,提升响应质效。用好重大建言、政协提案、信息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渠道,及时收集民营企业税费意见和诉求。通过持续开展数据分析,深入挖掘小微经营主体的高频、热点诉求,依托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响应、上下联动、协同治理,帮助小微经营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九)协同下沉服务,打造共治格局。各地市县级税务局和工商联探索联合本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构建协作服务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组建分类服务专班,协同联动下沉一线,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了解、快速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推动响应集成化、协作畅通化、效果最优化,打造一体推进的协同共治新格局。

(十)细化三方协作,增进双向体验。在小微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三方选派代表开展常态化对接协商,推出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联合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走进园区,实地了解园区和企业运营情况,协同收集解决税费诉求和典型问题;邀请园区代表、企业协会代表走进办税服务厅,实地感受税费服务优化效果,对有益经验和亮点措施积极复制推广。

(十一)探索多元联动,提速矛盾化解。在税务机关与工商联协同联动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司法体系、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通过加强支部共建、签署合作协议、搭建协作体系等方式,完善税费矛盾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争议。通过树立优秀企业代表、诚信纳税人代表先进典型等方式,培养小微经营主体法治思维,选聘诚信纳税人为特邀调解员,发挥群众自治力量,德润人心、谏善劝从,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十二)规范涉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等,进一步拓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信息的公示渠道,引导小微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定制服务,提供专场辅导、专项走访等个性化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座谈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和供需互动。依托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站式体检”,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合规性建设、优化委托服务质效提供改进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关联统筹,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二)发掘创新亮点,积极总结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深耕常态化措施、打造特色化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总结推广。

(三)持续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有力有度开展好行动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 重点关注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四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四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2.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春晓公益基金会

4.上海育德公益基金会

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2.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3.上海市宝山区希爱康复俱乐部

4.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享物公益基金会

6.上海天使宝贝公益基金会

7.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力国公益基金会

11.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

12.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上海戏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16.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17.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18.上海致达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21.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

22.上海爱在海通公益基金会

23.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24.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

25.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26.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27.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28.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29.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上海和光慈善基金会

31.上海向阳高尔夫球发展基金会

32.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

33.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4.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36.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37.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

38.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39.上海市普陀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关键字: 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