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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08期

加入时间:2024/4/17 录入:admin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通告〔2024〕1号

| 企业所得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 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通告〔202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 年2月22日

| 企业所得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
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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