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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03期

加入时间:2024/3/7 录入:admin

 

  

 

| 综合税收

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

| 税收征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3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

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发布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 综合税收

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1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 税收征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3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3月1日

(申请人材料应在2024年3月1日前由用人单位审核完成,逾期视为未成功申报。)

温馨提醒:

1.申请人应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依托进行申报,若用人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则申请人亦不符合政策要求。

2.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按申报时间节点要求,抓紧时间尽早填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请不要集中在申报截止日(即系统关闭当天)提交申请,以免导致系统网络堵塞,影响申报。

3.因信息填报不准确、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齐全等原因退回申请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并确认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1.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或迁入,且申报年度(2023年)在合作区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或机构;

2.属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附件2)所列产业领域或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

3.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根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3),用人单位应符合实质性运营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

2.在合作区实际工作,工作地点在合作区;

3.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且有效期覆盖申报年度6个月及以上;

4.2023年度内在合作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须包含2023年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除外。

四、申报对象

在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同时,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端人才

1.在某一领域或专业处于领先水平,作出突出贡献且得到社会认可的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合作区执委会另行制定(该类人才将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开展认定);

2.在合作区年度收入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才。

(二)紧缺人才

1.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

2.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附件4),或经备案后的境外同等职业资格;

3.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备案后的境外同等职业资格。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和个人请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下称“惠企利民系统”)网址https://ycfz.hengqin.gov.cn/ 进行信息填报。

申请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

【第一步】注册:用人单位点击“惠企利民系统”右上方“登录”,选择“我是单位/个人用户-法人登录-账号密码登录-立即注册-登录-完善单位信息”。

【第二步】申请:惠企利民系统首页-“智能搜索-高端和紧缺人才”或“项目申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3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选择“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 (用人单位)”进入申报界面,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后,预览并下载《用人单位申请表(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附件5),盖章扫描后上传至附件,同时,自行按要求准备属于产业领域的自证材料、《用人单位承诺书》(附件6),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盖章后,扫描上传至附件清单。电子申请材料上传完毕并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2.个人申请

【第一步】登录:申请人点击“惠企利民系统”右上方“登录”,选择“我是单位/个人用户-个人登录”,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选择扫码或账号密码登录(境外人员若注册存在问题,请前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28号窗口进行实名核验);

【第二步】申请:惠企利民系统首页-“智能搜索-高端和紧缺人才”或“项目申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3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高端人才申报”或“紧缺人才申报”进入申报界面。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后,预览并下载个人申请表,签字后扫描上传。同时,自行按《提交材料明细(2023年度)》(附件7)要求准备材料,上传至附件清单,点击提交,跳转页面后,选择所属用人单位,再次确认提交,个人申请将由系统送达所属用人单位审核。

▲个人提交项目前请先通知所属用人单位在系统注册账号。

3.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点击右上方“我的工作台”,选择企业审核项目,对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电子材料及其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政府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视为正式申报成功。

(二)受理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

如审核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须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再次按“(一)申报”步骤,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提交申请。

▲经受理机构审核,不符合申请要求或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系统会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至受理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三)认定。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负责认定高端和紧缺人才名单,征求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办理。合作区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实际税负是否超过15%并享受优惠以实际申报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需扫描原件,要求清晰完整,具体材料清单详见《提交材料明细(2023年度)》(附件7)。

(二)应政府部门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或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提交相关原件进行查验。

七、注意事项

(一)按同一所得项目不重复享受原则,享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所得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当年度同类所得项目优惠。

(二)免征部分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合作区执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将于出台后按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地”的温馨提示:根据财税〔2022〕3号文件规定,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请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选择横琴为汇算地。

八、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一)人才认定咨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0756-2996500、0756-2996564

(二)税务相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756-8841710

其他咨询方式:“横琴税务”微信公众号-右下角“微服务”-智能咨询

(三)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咨询电话:0756-8841172

九、相关附件

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3.《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

4.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

5.用人单位申请表(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请在系统填报后打印签名盖章)

6.用人单位承诺书

7.提交材料明细(2023年度)

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请表(请在系统填报后打印签名)

附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附件3:《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

附件4: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

附件5:用人单位申请表(实质性运营承诺表)

附件6:用人单位承诺书

附件7:提交材料明细(2023年度)

附件8:个人申请表

参阅资料1:个人申报指引手册

参阅资料2:企业申报及审核指引手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1月15日

 


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发布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等32项。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兴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认为,将这些政策举措梳理成册并及时更新,不仅便于纳税人系统掌握、便捷享受政策,同时也释放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的积极信号,进一步提振市场发展信心。

目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已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对照操作,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附件: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4年1月13日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第八条 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提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发现公益性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五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公益性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 


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三、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TIPS方式)缴库;或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库。国库经收处如需通过TIPS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

四、通过TIPS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方式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称及其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征收机关代码等信息。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将资金及时缴库。

(三)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及时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及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缴款人及时补齐款项,国库经收处在款项补齐后按规定办理缴库。

五、通过转账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将税费通过国库经收处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缴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费)种。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税费资金划转至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当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三)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来的税费资金后,业务流程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六、跨境税费退库业务处理:

(一)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原缴款币种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汇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应国库。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列明国库经收处名称,同时收款人名称、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的名称和账号。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或备注“可退付外币”,并根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

(二)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并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

(三)国库经收处应当于收到汇款信息和退库资金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对应国库、税务机关反馈相关信息。退库币种为外币的,国库经收处应当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算成指定外币币种相应金额。如退库资金不足汇兑费用,国库经收处应当将资金退回国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库,国库将相关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告退税申请人。

(四)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按照现行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信息申报:

(一)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标识码;交易编码根据税费性质选择填列。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退回税费时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入款项交易编码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国库经收处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使用专夹保管。

(二)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八、国库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协同配合,结合辖区业务需要,联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有关国库经收处信息,国库部门、国库经收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内容,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入库。

九、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账务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尽快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涉及业务处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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