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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4〕2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湖南省邮政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免税范围划分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业服务,按照附件2分类划分征税、免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附件3分类划分征税、免税项目。
二、关于缴税方式
经商省财政厅,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业服务,实行“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销售货物、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要求,在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三、关于预征率
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省局将根据企业经营和纳税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征率。
四、关于进项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业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统一申报抵扣,分支机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或用于邮政业服务以外(包括销售货物、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申报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销售货物、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准确划分可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不得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五、关于纳税信息传递
《公告》第九条要求分支机构按月传递给总机构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中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经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相符,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不符的,不得汇总传递和抵扣。
《传递单》中“取得进项税额情况”,应当按照“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无法划分项目”的进项税额分别填报;“其他邮政服务—代理速递物流类业务”,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代理收入填报;“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所有收入填报。
六、关于代办业务发票开具
总机构或分支分机构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并从寄件人取得收入,寄件人需要索取专用发票的,应当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按照“物流辅助业服务”依6%税率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依11%税率向寄件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由总机构和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商定的比例确定。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结算代收款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应当以同等结算代收款金额,按照两家商定的比例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别开具“物流辅助业服务”、“交通运输业服务”专用发票。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取得的代办收入,由其开具普通发票。
分支机构应将取得的上述各项收入通过《传递单》汇总传递给总机构。
七、关于新增分支机构备案
湖南省邮政公司今后在湖南省境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报省局备案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增值税涉税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支机构明细表.zip